一、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文件要求,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及信息公开,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 二、监测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轧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三、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其前身是1958年的广西贵县钢铁厂,位于贵港市南平中路6号,厂区东面为西江化工,南面、西面为南斗、南平村,北靠铁路运输线。经过50多年技改扩建,依靠先进冶炼生产技术,最大化提取铁矿物质,降低冶炼过程中副产物产生量,现具备年产170万吨铁,250万吨钢,180万吨材,1.8万千瓦发电能力。随着生产规模日益壮大,贵钢集团对生产技术改造的同时,也调整环保治理步伐,一直坚持可持续发展。 四、监测点位、指标、监测项目、监测方式、执行标准及频次 我公司自行监测采取自行或委托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下列表格。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有组织) 序号 排污节点名称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方式 执行标准 执行限值 mg/m3 1 带烧脱硫出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50 2 带烧脱硫出口 二氧化硫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200 3 带烧脱硫出口 氮氧化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300 4 带烧脱硫出口 二噁英类 1次/季 手工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0.0000005 5 带烧脱硫出口 氟化物 1次/季 手工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4 6 带烧机尾一线烟气出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30mg/Nm3 7 带烧机尾二线烟气出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30mg/Nm3 8 配料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30 9 成品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30 10 108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100 11 108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300 12 108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0 13 1080m3高炉铁口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 14 1080m3高炉矿槽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 15 2#喷煤排气口 颗粒物 1次/年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mg/Nm3 16 2#喷煤破煤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年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mg/Nm3 17 53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300 18 53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0 19 530m3高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100 20 530m3高炉铁口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 21 530m3高炉矿槽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 22 3#喷煤排气口 颗粒物 1次/年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mg/Nm3 23 3#喷煤破煤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年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25mg/Nm3 24 炼钢放散塔 颗粒物 1次/两年 手工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20 25 转炉二次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20 26 三次除尘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20 27 35T转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20 28 棒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150 29 棒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300 30 棒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30mg/Nm3 31 高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30 32 高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300 33 高线加热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150 34 旧电厂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200 35 旧电厂废气排放口 烟尘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 36 旧电厂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0 37 旧电厂废气排放口 林格曼黑度 1次/季 手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 38 22WM机组废气排放口 烟尘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 39 22WM机组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200 40 22WM机组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0 41 22WM机组废气排放口 林格曼黑度 1次/季 手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 42 25WM机组废气排放口 氮氧化物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200 43 25WM机组废气排放口 林格曼黑度 1次/季 手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 44 25WM机组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0 45 25WM机组废气排放口 烟尘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10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无组织) 序号 排污节点名称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方式 执行标准 执行限值 mg/m3 1 厂界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5 2 烧结车间无组织 废气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5 3 炼铁车间无组织 废气厂界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5 4 炼钢车间无组织 废气厂界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5 5 轧钢车间无组织 废气 颗粒物 1次/季 手工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5
(三)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序号 排污节点名称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方式 执行标准 执行限值 mg/L 1 总废水排放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 1次/季 手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 2 总废水排放口 挥发酚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0.5 3 总废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50 4 总废水排放口 总锌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2 5 总废水排放口 总氮(以N计) 1次/周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5 6 总废水排放口 总铜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0.5 7 总废水排放口 pH值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6-9 8 总废水排放口 石油类 1次/周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3 9 总废水排放口 总铁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0 10 总废水排放口 氨氮(NH3-N) 在线设备故障时,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自动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5 11 总废水排放口 悬浮物 1次/周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30 12 总废水排放口 动植物油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0mg/L 13 总废水排放口 总磷(以P计) 1次/周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0.5 14 总废水排放口 氟化物(以F-计)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10 15 总废水排放口 总氰化物 1次/季 手工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0.5 16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排放期间, 每日至少1次 手工 / / 17 雨水排放口 悬浮物 排放期间, 每日至少1次 手工 / / 18 雨水排放口 氨氮(NH3-N) 排放期间, 每日至少1次 手工 / / 19 雨水排放口 石油类 排放期间, 每日至少1次 手工 / / 五、采样及样品保存方法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及GB/T16157等执行,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采样时应避开涡流区,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获得最具代表性浓度。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应参照GB28662、GB28663等执行。采样点应设置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排放源为露天或有顶无围墙,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494、HJ495等HJ/T91执行。 六、监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一)自动监测方式及仪器信息 序号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及依据 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 生产厂家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8 LDM-100或lss2004-md 聚光科技或 北京安荣信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8 OMA-2000 聚光科技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8 OMA-2000 聚光科技 (二)、手工监测方法及仪器信息 序号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及依据 仪器设备名称和型号 生产厂家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8 3012H型自动烟尘(所)测试仪 青岛崂应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点位电解法HJ 57-2017 3012H型自动烟尘(所)测试仪 青岛崂应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2014 3012H型自动烟尘(所)测试仪 青岛崂应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DDSJ-308A型电导率仪 武汉天虹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SPX-250B-II型生化培养箱 上海跃进 6 挥发酚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7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 \ 8 总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AFS-230E型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 赛默飞世尔科技 9 总氮(以N计)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10 总铜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AFS-230E型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 赛默飞世尔科技 1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S400-K型多参数测试仪 梅特勒-托利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12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OIL460红外分光测油仪 北京华夏科创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13 总铁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GB/T 5750.6-2006 2.1 AFS-230E型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 赛默飞世尔科技 14 氨氮(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15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89 BSA224S型万分之一天平 赛多利斯 1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OIL460红外分光测油仪 北京华夏科创 17 总磷(以P计)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18 氟化物(以F-计)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4-87 DDSJ-308A型电导率仪 上海精密 19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20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 \ 21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89 BSA224S型万分之一天平 赛多利斯 22 氨氮(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7230G型可见分光光度计 上海仪电 23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OIL460红外分光测油仪 北京华夏科创 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通过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监测人员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认定。 2、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推荐方法。 3、仪器:所有监测仪器、器具均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自动监测仪器每15天进行设备校对,每次维修后进行校对,并记录存档。 4、废气监测: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5、水质监测分析:水样的采集、运输、存保、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6、噪声监测:布点、测量、气象条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八、信息记录和报告 记录应包含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维记录、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记录及固体废弃物产生于处理状况的记录。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详细、准确、不随意涂改。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相关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动监测年度报告,包含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企业及各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以及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九、应急报告 采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的,如设备故障时每6小时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直至设备维修后可正常运行为止。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发生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监测结果公开 (一)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等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结果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动监测年度报告。 十一、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二、监测点位示意图 监测点位位置如下图:
(废气分布图)
(雨水、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分布图) |